禁止金融業大股東干預公司事務,金管會將祭出「吳東進條款」,將在六個月內,對無公司職務的金融業大股東與公司之間劃下「紅線」,將朝三大方向研議修法,一是檢討公司治理守則或規範,二是檢討金控法、公司法等相關法令,三是處分依據。
銀行局長莊琇媛昨(10)日坦言,現行法規僅能針對在公司有職務者做懲處,如新光金前董事長吳東進遭停職又干預公司事務,「我們找了所有法令依據,依金控法或其他規定,就只能做這樣處分」。換言之,金管會對大股東毫無辦法。
她說,現行法制上,欠缺對大股東的處分依據,這部分會委託銀行公會研究,參考各國案例、法規和外界意見,評估檢討現有的公司治理守則或規範,或修法並納入目前法律架構中。
新光金大股東吳東進在2020年9月遭停職新壽董事長職務後,卻仍在2021年10~11月插手干預新光金業務而遭檢舉,金管會昨開鍘,包括新光金董事長許澎停職三個月、罰新壽董事長潘柏錚降薪三個月、新壽三年內禁止與吳東進相關轉投資公司交易,並開出300萬罰單和糾正。
這一連串的懲處,卻沒有包括吳東進本人,引發關注。
保險局長施瓊華說,2020年停職吳東進後,新光金就改派法人代表,吳東進身分就只剩下大股東,因為吳東進在新光金沒有職務了,所以也無法再進一步解職。
過去金管會祭出停職或解職的大股東者,是永豐金前董事長也是大股東的何壽川遭解職、吳東進則是停職;但是遭解職或停職後,並沒有限制大股東出入公司。
立委也質疑如何處分大股東干預公司事務?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說,大股東持有金控、銀行、證券、保險股分,金管會可以適度限制金融業的相關業務,若以最終受益人來看,對大股東而言,也算做了某種程度的處分。
施瓊華說,這次對新壽裁處,也同時限制新壽和吳東進轉投資事業的交易,來間接限制吳東進後續有再干預公司事務的情況,這也算是做了某種程度的防弊處理。
莊琇媛也說,這次新光金大股東干預事件,主要是有人檢舉,有證據才有依據處理,她坦言,若在法治環境沒有進一步改善前,有掌握到具體事證,包括檢查發現或檢舉,金管會發現事證,會依照新光金案例且看情節決定,若法制健全完善後,就會依照法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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